| 提出建议,政治局讨论通过,经七中全会讨论名单和选举办法,提交代表大会主席团,再由主席团向下征求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决定。
此外,在党的十七大闭幕后,紧接着将召开十七届一中全会,正式选举产生中央领导机构(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和中央领导人。至此,十七大会前、会中、会后的全部程序才圆满完成。
叶笃初教授说,党代会的选举法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自新中国建国后党的八大开始,尤以党的八大和十三大为标志,我们党的选举法逐渐走向完全成熟。
党的八大以前,在当年战争年代的特殊情况下,党代会(包括代表及中央委员候选名单)都是由各地党委推选或是提名,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党的领导班子,最后由当时领导层核心决定的。党的八大对党代会的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正式选举之前增加了预选程序。通过提名和预选进行正式选举前的酝酿,更加充分地了解候选人情况及党内普遍认同程度,然后进行等额选举。
党的十三大,在选举民主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首先提出了“差额选举”的选举方式。党的十三大修改的党章写明“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叶笃初说,十三大之后又对差额选举的比例有过几次尝试,据知最多时中委和候补中委的差额比例超过10%。现在,按照党章规定,“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预选分两次进行,首先是预选中央委员和中纪委委员,然后预选候补委员,在中央委员和中纪委委员预选中的落选者,还可以列于候补委员的候选名单参加候补委员预选。差额的比例统一为5%。
叶笃初教授介绍说,近年来举行的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沿用了这一选举办法。预想即将召开的十七大仍将按照十五大以来的这一例规进行。
组织法确立“主席团”地位
党代会制度的组织法规,对于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和团组会议的组织工作进行了周密的规定,保证了会议的成功顺利进行。人们在组织法规的各种细节之处,看到了中国共产党对会议民主的独特理解。
叶笃初教授说:我党党代会历来都实行主席团制。其实质是集体领导、集体工作、集体负责精神。比如革命胜利前夕,党的七大召开时的主席团,具体负责组织大会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当时的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中央军委的日常领导工作照常进行。经历“文化大革命”后,主席团制正式确立始于党的十二大。
十二大党章第二十一条(现行十六大通过的党章为第二十二条)规定,“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而代表大会主席团则负责主持大会召开及大会各项事务。
也就是说,在党代会召开期间,上一届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继续行使党章赋予的权责,直到党代会后第一次中央全会产生新一届的领导集体,以保证权力的交接过程不出现任何空隙。
1982年讨论党章修改时,当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胡乔木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的时候说明:“这是为了从党的章程上保证党对经常工作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不致中断,这对于领导一个大国的政权的党是完全必要的。”
党代会主席团由党代会的预备会议产生。预备会通过主席团的名单,确定各代表团(通常以地区及大的界别、部门如军队、中央直属机关等划分)名单,团长、副团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按照惯例,主席团成员包括政治局委员和各个代表团的团长等。因此,主席团人员范围比较大,甚至大大超出习惯上的领导层范围,包括党内杰出优秀人物。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设有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要是在主席团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服务工作。秘书处下面还有联络处、服务处、交通处、保卫处等很多处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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